佳县检察:依法对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公诉
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公诉
“作为一名药品经营者,应该具有基本的医师职业道德,胸怀医者仁心,肩负救死扶伤使命,严把药品进货关口,科学合理存储,确保所经营的药品安全有效。被告张某应以此为戒,今后加强药店管理,合法经营,更好服务患者。”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高永刚在宣读出庭意见书时依法向被告进行法治教育。
近日,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公诉。被告张某系一名药店经营者,其为牟取高额利润,在明知所购药物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无资质药贩手中购进壮阳药物,经权威机构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要求,系假药。张某长期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该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佳县人民法院张少锋法官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被告人认错态度良好,其经营药店已受到行政机关信用降级处分,张某本人患有心脏神经官能性疾病,常年服药治疗,且家庭生活困难,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等特殊情况,确实无力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数额,在经公诉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此案是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纯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也是首次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永刚表示,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第二检察部 文字:白峰峰 图片、编辑:武稳
校对:何茜玲 审核:高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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